两小伙因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被公诉机关以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提起公诉,日前,大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大林(化名)和小林(化名)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其经营的商贸中心店内,非法销售制式警服、警械等警用设备。今年3月14日,二人在店内被抓获。
民警当场从店内起获强光手电7支、手铐2副、警用电击器2支、催泪喷射器9支、伸缩警棍3支、警用执勤服10件。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5件执勤服可视为制式警服,6支强光手电、2副手铐、9支催泪喷射器、3支伸缩警棍可视为警用械具。
上述制式警服、警用械具后都被扣押。开庭审理过程中,二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大林、小林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扣押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未被鉴定为警用装备的服装、器具,发还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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