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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8.9”事件再谈警察用枪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09-25 00:54:28 点击:552

       摘要:随着今年昆明3.1暴恐事件、新疆5.22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证明了要有效制服暴力恐怖分子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依靠致命武器的杀伤效应从生理上彻底摧毁他们的反应能力。

       中国国际警用装备网讯:2014年8月9日,美国密苏里州的弗格森18岁黑人学生迈克尔·布朗被警察击毙。布朗被枪杀在当地引发抗议活动,并演变成骚乱。而密苏里州政府的后续政策,更导致当地警察与社区居民严重对立。
 
      其实,动用致命武器是警察执法行为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除了在反恐怖斗争、缉私禁毒行动及抓捕高风险犯罪份子外,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枪械在任何国家几乎都是最热门的话题。
 
      在我国,对于警察用枪,我们关注得更多是警察是否应该开枪,何时能开枪,有没有滥用职权。颁布于1996年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警察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劫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枪支等危险物品、凶杀或劫持人质等。一般来说,我国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开枪之前,都遵循了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程序后,才进行射击。
 
    然而,由于存在一线民警大多缺乏射击的训练,用枪的法律亟待细化和部分领导因为怕麻烦,限制基层警员平时携带、使用手枪的情形。再加上个别警员业务素质低、滥用执法权,又引发了公众对警察用枪的顾虑。正是在这样复杂的环境中,导致一线民警患得患失,不敢开枪,甚至不愿意持枪。
  
    而随着今年昆明3.1暴恐事件、新疆5.22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证明了要有效制服暴力恐怖分子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依靠致命武器的杀伤效应从生理上彻底摧毁他们的反应能力。4月3日,公安部发布消息,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一发使用武器警械的专项训练活动。同时,据公安部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为了 4月30日,公安部印发了《2014-2017年公安民警培训规划》,其中就规定了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并强调要加大实战案例教学比重,使基层和一线民警的案例教学和实训课程不低于总课程的50%。
 
    这无疑也对警械实战技能训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现阶段来看,要提高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能力,应当从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使用技能等3个方面着手进行专项培训。据有关人士透露,当前,针对武器和警械的训练,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什么标准才算达标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尺度。对于一些基层公安训练部门也缺乏针对枪支、警械使用的指南手册,一般都只是在实训中讲一下怎么用,比较粗犷,不够细化,难以达到目的。 所以,如何在新形势下,警械训练如何能形成规范化长效机制,是我们警察训练部门、院校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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