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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警用服装、器材构成犯罪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05-16 01:05:41 点击:653

山东中盾资讯:5月4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根据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侦办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辖区内有一劳保店涉嫌非法贩卖警械、警服、警用标志等物品。区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指派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联合碾伯派出所对全区劳保市场、店铺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并于当日16时许,在城区南门台路口钱某某经营的“劳保总汇”店铺内处查获非法贩卖警用标志、警服等物品。

经办案民警核实,现场查获春秋执勤服2套、作训服13套、多功能大衣1件、各类肩章99付、胸牌77个、警号36个、帽徽13个、T型棍2根、伸缩棍1根、警用强光手电2把、警用腰带16条。经深入调查,违法行为人钱某某对自己涉嫌非法销售警服、警用标志、警械等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其贩卖的假警用标识、警服、警械等物品来源渠道进行了如实交代。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治安处罚,并依法没收其非法销售的警服、警用标志、警械等物品;供货渠道线索已移交至外省籍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核查侦办。
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在平时的生活中提高警惕,若遇到有人自称警察时,一定要对其服装和相关证件真伪进行仔细辨别。同时也不要因为一些个人原因去购买一些仿制的假警服,为了逞一时的潇洒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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